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被處10至15日的拘留,罰款5,000元人民幣以下。如果案情較輕,被處5日以下的拘留或500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有內地媒體諮詢內地律師,指王全安涉嫌曾同時和兩名女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1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三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起訴。故如果聚眾淫亂罪罪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1條規定,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