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冇條款 僱員贏面大

王征因演員冇出席「訓練班」而派大信封,黃國桐律師表示要視乎當初雙方簽下的僱傭合約,才能界定有沒有觸犯僱傭條例,他說:「如果當初合約冇話要上『訓練班』,因為咁而炒人可以話係毀約,員工可以去勞工處求助,要求僱主賠償。至於賠償幾多就視乎個人情況,例如之後搵唔搵到第二份工、需唔需要『過冷河』等等。」

黃律師亦認為在事件中,僱員的勝算很大,他指出:「既然要求員工加簽(需要上訓練班條款),即係當初合約冇咁嘅條款啦,當中嘅爭議性唔大,員工好大機會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