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興在記者會上自稱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條文。據悉,第一項條文是指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英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小量毒品,第二項則指向他人提供毒品。
律師黃國桐表示屬於輕微行政處分,他說:「最多拘留十幾廿日,同埋罰錢。我諗佢之前可能交代咗好多嘢,牽涉唔到刑例。(影響佢嚟香港?)咁又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