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中信早年和內地某公司合作,合約期完結後發現該公司仍繼續盜用其肖像宣傳,故於08年提出訴訟,案件經浙江省人民法院審理,判方中信勝訴,對方應賠償50萬人民幣,之後該公司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案件移送溫洲巿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排期一年亦沒有消息。
兩個月前方中信找律師了解發現根本沒有上述法院,案件再轉送浙江省瑞安人民法院接手,下周四開審,方中信無奈地說:「排期成年先發現法院唔存在,文件又唔見晒,結果要重新整理,真係好無奈,希望下周開審可以盡快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