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年害6000人 現時最高囚10年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擬對醉駕致他人死亡的司機加重刑責,以收阻嚇作用。現行法例是根據二○一三年的修法,規定酒駕為「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醉駕致他人死亡可被判監三至十年。

然而民間團體認為,法官通常會視為「非故意」而輕判。事實上,台灣醉駕罰則自一九九九年立法,一直有加重刑責,醉駕致死傷情況亦有改善。據政府開放資料平台統計,近年因醉駕造成死傷及家庭破碎的人數逐年減少,從二○一三年的約一萬人,到二○一七年減至六千二百四十七人。

香港醉駕致死與台灣刑罰相近,可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罪名,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港元及監禁十年;如屬首次定罪者,可被取消駕駛資格五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十年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