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執法免受市民究責

內地公安部制訂的《公安機關維護民警權威工作規定》,經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長趙克志簽署部長令,從明年二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公安部上周六(29日)公布新例的部分細節,列明警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時受法律保護,若有損害公民合法權益,將不必承擔法律責任,警員也不會受停職或革職等處分。

公安部上周六召開記者會,公布該項新規定的細節。會上警務督察局局長張向寧指出,前線警員近年經常遇到阻撓執法、造謠誹謗的情況,對其人身安全造成侵害,同時損害法律和公安機關的權威。過去四十年來,全國因公殉職的警員有超過一萬三千人,單是去年就有三百六十一人殉職。另各級公安機關受理核查的侵害警員執法權益案,亦高達一萬三千宗。

新規定列明,警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而警員及其近親的人身財產安全,亦不應因其職責而受威脅。

侵犯警員權威 追究刑責

若民眾侵犯警員執法權威,且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未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警員若在依法履職時,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其個人不須承擔法律責任,而是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按照國家的規定給予賠償。而各級公安機關在追究責任時,如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處分警員或作停職、禁閉、辭退的處理。

新規定並列出在何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積極維護警員執法權威,當中包括警員遭到暴力襲擊;被民眾圍堵攔截及衝擊;被民眾撕咬、拉扯、推撞、受到威嚇、恐嚇、侮辱、誹謗等。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