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內政部周三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草案,放寬陸客赴台要求,包括陸客赴台觀光應備存款由二十萬元(新台幣‧下同,約五萬一千港元)降至十萬元(約二萬五千港元)。陸客可用美國、加拿大、日本與歐盟神根區等國家及地區的有效簽證,取代財力證明,以促進旅遊業發展。
以往曾發生陸客申請赴台觀光,實則從事打黑工等行為,該份草案新增陸客每年逗留台灣總日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天等規定。草案將由行政院核定後,才正式實施。
台陸委會稱,已與相關部門研究進一步放寬陸客財力證明、旅行社接洽資格及保證金等規定,呼籲大陸以開放態度面對陸客訪台,避免以政治因素干擾兩岸旅遊市場運作。
兩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