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山東濟南中級人民法院周三開庭,對青島市原政協副主席李學海受賄一千八百五十九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二千一百四十一萬港元),一審宣判受賄罪成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二百萬元(約二百三十萬港元)。
李學海在一九九九年至二○一五年間,先後利用擔任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政府區長、區委書記等職,為當地某公司和林姓人士等十六個單位和個人,在土地摘牌、配套費用減免、職務晉升等層面提供幫助。他直接或通過其子李偉東,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
此外,青島市監委亦對中國銀行日照分行前黨委書記、行長徐浴泉,涉嫌嚴重違法犯罪問題展開調查。經查,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