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征輝在網上發文指,潛艇申請「輸出許可」,需由「原始廠商」向「國家級管制單位」提出申請。去年有七間公司參與台船競標,評選委員以「只有GL擁有輸出許可」淘汰另外六間公司。但這六間公司的員工或許才是被管制的技術人員,是台灣國際造船公司需要的專家。
他解釋,GL的輸出許可來自直布羅陀,由於直布羅陀為英屬殖民地,它所開立的輸出許可有三個疑問。首先它沒有「國家級管制單位」,其次也沒有造船廠,對於「建造潛艇」不可能擁有「原始廠商」。第三GL團隊為多國籍,如果他們都是合格技術人員,每人都應被管制且必須申請自己國家的輸出許可。從以上分析推斷直布羅陀的輸出許可,只可能是偽造或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