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詢問人可受保護
新規定明確在調查過程中,承辦部門和調查人員可對證人等進行詢問,了解核實情況。首次詢問時,應向被詢問人出示《證人權利義務告知書》,若涉及被詢問人的私隱或商業秘密,調查人員應為其保密;若發現被詢問人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打擊報復,應當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予以保護。
對於「留置」措施,規定明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要求,從嚴掌握、慎重採取,不得越權使用留置措施;在留置過程中,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和申辯權等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被留置人員的人格、民族習俗、飲食、休息以及安全,提供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