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資料:「301條款」允總統報復出口歧視

「301條款」是指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作為法律上的規定,美國總統被授權對外國歧視美國出口的做法進行報復。當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確認有貿易夥伴的某項政策違反貿易協定,或被美國單方面判定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時,便可啟動單邊性及強制性的報復措施。

「301條款」有關措施期限一般為四年,包括採取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中止貿易協定項下的減讓、對服務徵收費用或採取限制、與被調查國達成協議、以消除其違反行為或向美國作出補助款,以及限制服務領域的授權。

據了解,上世紀八十年代,日本是美國啟動「301條款」調查的主要對象,造成對日本電單車、鋼鐵等產品徵收關稅;及至一九九五年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後,成為調解成員國之間貿易紛爭的機構後,「301條款」漸被閒置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