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夫妻亦受新例約束

【本報訊】有內地律師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中港跨境夫妻的債務責任問題亦受到新規定的約束。而新規定較易釐清債務是夫妻需共同承擔,還是其中一方負責,有效減低「被欠債」。一旦證明債務是跨境夫妻共同承擔,款項在內地出借,即使配偶是香港等境外人士,在內地也可能受牽連,行動或受限制。

在內地活動或受限制

廣東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吳慶有律師指,若夫妻舉債是透過內地銀行貸款或匯款,當出現債務糾紛,內地司法機關可受理和追討。若欠債者不是以內地銀行轉帳,透過現金交收,同時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在內地舉債,內地機關未必能受理。吳律師稱目前中港無相關司法協定限制或變賣港人財產,作償債用途,不過一旦證明有關欠款是屬於跨境夫妻共同承擔,內地當局便有可能將其列入「黑名單」內,限制欠債人及其配偶在內地的活動,包括禁買高鐵票和禁坐飛機等。

新規推出後,大額欠債舉證責任,落在債權人一方。舊有法規是,在小額欠債(數千元以內),由夫妻共同承擔;大額欠債,欠債方配偶需證明自己對債務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