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地活動或受限制
廣東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吳慶有律師指,若夫妻舉債是透過內地銀行貸款或匯款,當出現債務糾紛,內地司法機關可受理和追討。若欠債者不是以內地銀行轉帳,透過現金交收,同時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在內地舉債,內地機關未必能受理。吳律師稱目前中港無相關司法協定限制或變賣港人財產,作償債用途,不過一旦證明有關欠款是屬於跨境夫妻共同承擔,內地當局便有可能將其列入「黑名單」內,限制欠債人及其配偶在內地的活動,包括禁買高鐵票和禁坐飛機等。
新規推出後,大額欠債舉證責任,落在債權人一方。舊有法規是,在小額欠債(數千元以內),由夫妻共同承擔;大額欠債,欠債方配偶需證明自己對債務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