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周三(17日)發布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司法解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標準,今日起實施。新規定訂明「共債共簽」,以及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單方面欠的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同承擔。新規定釐清內地夫妻其中一方以個人名義借貸,是由夫妻共同還債或是由舉債方獨力承擔的爭議,可減少其中一方無端「被負債」,以及「假離婚、真逃債」的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強調「共債共簽」原則,即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才算共同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
「解釋」另一重點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亦屬二人的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稱,在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未舉債的另一方,若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承擔舉證責任。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法院不支持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認為,「解釋」保障了夫婦對共同債務的決定權和同意權,有效防範了無辜者「被負債」。
不過,有網民指家庭日常生活的共同債務涵蓋的範圍廣,擔心新例未能完全保障夫婦雙方,始終會因配偶的「街數」累自己「上身」,直言:「結婚有風險!」另有網民指這次明確了何謂夫妻共同債務,是司法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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