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細則公布 闡定義

【本報綜合報道】國務院昨公布「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並於即日起實施。細則列出的間諜行為,包括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共同策劃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資助或指使,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建立聯繫,取得支持、幫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

細則對《反間諜法》中的「敵對組織」作出定義,指是「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而「資助間諜行為」,則包括向實施間諜行為的組織、個人提供經費、場所和物資,以及向組織、個人提供用於實施間諜行為的經費、場所和物資。

八類行為危害國家安全

細則又將「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分為八類,當中包括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以及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等。

另對涉間諜行為的人士,國家安全機關可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出境;對於境外個人,則可決定限期離境或驅逐出境,並決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驅逐出境的境外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