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四十三歲男子徐自強廿二年前捲入富商黃春樹綁架撕票案,歷經九次死刑判決、兩次無期徒刑判決後獲改判無罪。台灣最高法院去年駁回檢方上訴,判徐自強無罪定讞。在獄中度過十六年的徐自強聲請刑事補償,昨日(9日)獲高等法院裁准補償逾二千八百萬元(新台幣‧下同,約七百四十萬港元),打破台灣刑事補償金非執行死刑的最高紀錄。
徐自強多年來一直叫冤,廿二年來經歷九次死刑判決、兩次無期徒刑判決;雖曾絕望一度放棄,所幸最終在去年十月被判無罪定讞。他今年七月向最高法院聲請刑事補償,請求以每羈押一天補償最高額五千元(約一千三百多港元)來計算。
高院審理後認為,羈押是將人從家庭、社會、職業生活中隔離,拘禁在看守所、長期拘束其行動,令人喪失人身自由,不但在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名譽、信用等人格權影響也很重大,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
徐自強在羈押前有正常工作、經濟狀況穩定,被羈押時只有廿六歲,家中有妻小,兒子剛入讀小學。徐因被羈押而與妻子離異、事業中斷,更面臨隨時遭執行死刑之恐懼及痛苦。徐自強經長達近十六年羈押,已失去人生最精華的部分。
高院指出,徐自強歷時廿年訴訟煎熬,羈押期間又受精神上痛苦、財產及名譽受損、自由受拘束,故認定徐聲請的每日最高額補償適當。徐自一九九六年六月廿四日起至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共羈押五千八百零八日;扣除他涉及賭博案執行的一百八十四日,徐因本案共羈押五千六百二十四日,遂判補償二千八百一十二萬元。
案發於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富商黃春樹遭綁架殺害。警方調查發現,徐自強表弟黃春棋、友人陳憶隆涉案,兩人落網後供出徐自強為共犯,而主犯黃銘泉則在逃往泰國後身亡。由於黃春棋及陳憶隆於翌年一審被判死刑,徐擔心兩人若被執行死刑後會死無對證,遂主動投案。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