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中共十九大報告提出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用「留置」取代「雙規」措施。內地官媒昨播出北京市監察委首個留置案件,交代留置措施的執行程序。
報道中被留置者為北京通州區永樂店鎮財政所出納員李華,他因涉嫌挪用公款,涉及金額達七百六十一萬元人民幣。他今年四月被通州區監察委立案調查,被帶至辦案地點後,區監察委工作人員向李華宣布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北京市紀委、市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人劉永強指出,在調查貪污賄賂類職務犯罪案件時,已掌握疑犯部分的犯罪事實及證據,但在案情重大、複雜,而且疑犯出現毀滅證據、隱匿證據或逃跑傾向時,經過嚴格審批後就採取留置措施。
北京市通州區紀委、區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陳釗則指,李華的案件案情比較重大,同時因為李華年齡較輕,思想負擔比較重,擔心他可能有逃跑、自傷、自殘等情況,故對其採取留置措施。陳釗又指,留置措施需要上一級監委會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