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母殺人犯減刑網民:彰顯公義

轟動全國的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出現戲劇性結局!該案二審昨晨在山東省高級法院公開宣判,在一審中被判無期徒刑的青年于歡,獲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法院確定于歡故意傷害罪成,但屬於防衞過當,依法對其減輕刑罰。由於此案備受社會關注,有網民認為減刑是輿論壓倒法治的結果,也有網民認為減刑彰顯司法公正。

法院於昨晨九時許宣判,認為于歡持刀刺向四名追債人,屬於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具防衞性質。但其行為造成一死兩重傷一輕傷,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故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負刑事責任。

法庭否決遺屬索償

鑑於于歡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他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追債人以惡劣手段侮辱于歡母親蘇銀霞,故對于歡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法庭並指,一審認定于歡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的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依法應予改判。今次屬終審判決,法庭亦否決其他上訴人提出的死亡賠償金、生活費等請求。

法院負責人其後受訪,解釋法庭減刑的理據。該負責人稱,于歡的行為是否具有防衞性質,是本案法律適用的焦點之一,也是社會關注的核心。二審認定,案發時于歡母子確有被不法侵害,死者杜志浩等人對母子倆限制人身自由,有推撞、拍打等肢體行為,且不准二人離開,更施以侮辱。因不法侵害是犯罪行為,故認為于歡的行為具防衞性質。

負責人亦稱,改判五年有期徒刑是經慎重考慮。根據刑法,防衞過當的,應當減輕或免除刑罰;若減輕刑罰,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而于歡母子當時雖然人身自由遭限制、人格遭受言行侮辱侵犯,但于歡持刀捅刺四人,造成重大人命傷亡,防衞程度和造成的傷害,已超過維護自身權益和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容許的範圍,兩者之間明顯失衡。

睹母受辱捅刺四人

這宗辱母殺人案發生於去年四月十四日,廿三歲的于歡與母親一起被追債人非法拘禁。于歡因目睹母親受盡百般凌辱,情急下以刀刺追債人,導致一死三傷。山東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于歡及追債人均不服提出上訴。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