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新規範 財產收入須上報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官媒報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修訂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新制訂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表明幹部要「更突出」地報告與權力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

報道引述中組部負責人指,新修訂規定共廿一條,三千三百多字,與一○年的規定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三方面。其一是要突出「關鍵少數」、「黨政領導幹部這個重點」;黨政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都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二是報告事項要更加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修訂後的規定總體上還是報告八項家事、六項家產共十四項內容,但對部分項目作明晰、補充完善,個別合併調整;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國(境)證件和行為、移居國(境)外、從業、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家產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房產、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三是增加了抽查核實的規定,包括對家庭財產來源合法性驗證等作出原則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