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公斤金條被扣21年 允償245萬

【本報綜合報道】甘肅男子馬哈比廿年前攜帶十公斤金條南下廣東,在返回甘肅時被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公安局,以涉嫌走私黃金罪立案偵查,並扣查所有金條;多年後國家政策改變,馬男因此申請國家賠償追討損失。廣東高院賠償委員會日前作出裁決,確認公安局需按上月廿八日的金價折現賠償,共計二百四十五萬元(人民幣‧下同),惟馬男仍未收到賠款。

事發於一九九六年二月,馬男將五十條鑄有「利昌金舖」字樣的金條,在廣州白雲機場辦理託運手續時,被安檢人員查獲並移交機場警方處理,警方遂以走私黃金罪立案並扣押全部黃金,後來因走私證據不足,黃金被公安局充公國庫。

賠款仍然未收到

馬男前年向機場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當時警方願以廿年前的金價,惟馬男不滿遂向廣東高院申請賠償。上月廿八日,廣東高院賠償委員會出具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以當日金價計算,機場公安局應賠款馬男二百四十五萬元,但馬至今仍未收到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