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會在一九七二年制訂《一九七二年歐洲共同體法案》(ECA),賦予歐盟(前身為歐洲共同體)法律在英國的普遍適用性和約束力。根據英國一般法律程序,歐盟的立法及會員國簽訂的條約,皆需經由英國國會批准,制訂相關國內法例後,才能在英國生效。英國國會在一九七二年制訂ECA,確認了歐盟法律可凌駕英國法律,但不能取代英國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