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內地為加強打擊販嬰作出司法解釋,最高法院昨公布,明確新增「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列為「偷盜嬰幼兒」。另醫療機構、社福機構等單位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兒童賣給他人,亦會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有關解釋將於明年一月起實行。
據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表示,利用監護人或看護人疏失,以給嬰幼兒玩具、外出遊玩等哄騙手段拐走兒童的情況是否屬於「偷盜嬰幼兒」一直存在爭議,今次解釋明確將此情況界定為「偷盜嬰幼兒」,有利於嚴懲拐賣兒童犯罪。
據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可處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