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壹》誹謗賴素如 判賠60萬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壹週刊》(下稱《台壹》)再因不實報道敗訴被判賠。《台壹》三年前報道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濫用國民黨內資源,又指使助理將太極雙星弊案相關資料帶離境。

賴認為有關報道是憑空捏造,嚴重妨害其名譽,遂向《台壹》提告求償。

案件經上訴三審後昨遭駁回,最高法院判決發行《台壹》的壹傳媒台灣分公司和溫姓記者,連帶賠償六十萬元新台幣(約十四萬港元)。

報道未經合理查證

《台壹》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一篇報道稱,時任台北市議員賴素如「仗恃受到馬英九的信任,毫不掩飾要求身兼好幾個黨職」、「濫用國民黨內資源,為自己做宣傳,還在馬英九下鄉時,要求黨部安排她坐在馬英九旁邊,以利自身的選舉利益」,甚至在太極雙星弊案發生後,讓助理攜帶案件相關資料離開台灣。

案件一、二審認為,除賴涉及雙子星弊案被判刑,可認定報道內容真實外,其餘相關報道均未合理查證,內容有影射賴「鑽營名利、假公濟私、濫用職權」等負面含意,足以貶低賴的社會評價而侵害名譽權。案件經上訴後,昨遭最高法院駁回,《台壹》判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