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賈敬龍因老父擅自答應拆遷協議,致其擬結婚後居住的房屋遭到清拆,未婚妻更因此改嫁他人。賈事後遷怒村委會主任何建華,並在去年新年團拜會上,用經改造的釘槍殺害他。賈昨已被執行死刑,事件引發法律界爭議,最高法院昨特別就此作出四點解釋。
事緣北高營村委與賈父在二○一○年簽訂拆遷協議,並先後獲得兩間新樓房。村委在距離賈婚期十八日前強拆賈的舊居,賈的未婚妻亦因此改嫁他人。賈不滿父親擅自答應拆遷,並怪罪村主任何建華,遂於去年二月將他殺死。
石家莊中院於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賈死刑。賈不服上訴,惟河北高院於今年五月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於今年八月三十一日核准賈的死刑。
賈敬龍的代表律師魏汝久昨表示,當日清晨七點,法院已派人到賈家通知家屬見其最後一面,照慣例見面後就執行死刑。賈於本月二日曾委託律師,在行刑日向親友與外界發表一首訣別詩,作為告別。
案件在法律界引起熱議,多位內地法律學者如何海波、張千帆和賀衛方等曾撰文,呼籲「刀下留人」。賀指,若設身處地站在賈的角度上,就可以體會到他內心的絕望。他認為從中國現在減少死刑的司法政策角度,判處死緩兩年應更合理。他又指最高法院在進行死刑覆核時,在程序上是否能夠更加審慎,比如死刑覆核法官是否能親自面見被判死刑者,聽取事情發生的前後,以及案件本身原委的一些更具體、更真實的看法。
面對爭議,最高法院昨對處刑作出四點解釋。賈案的死刑裁決是考慮到,一、賈預謀報復,主觀惡性極深;二、持槍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三、殺人後持槍抗拒群眾抓捕,人身危險性極大;四、刻意選擇在春節作案,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