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內地互聯網工具屢成不法組織犯案渠道,辦案警員直言,本案中疑犯利用微信等手段作交易,為調查取證帶來了一定的難度。而且,疑犯所用的微信、支付寶帳戶均沒有使用自己的真實姓名,發貨速遞單據上亦不會寫發貨人姓名,反偵查能力較強。
據了解,除了透過「代發」聯絡買家外,疑犯亦會通過互聯網查找全國各地美容機構的相關手機號碼,添加對方為微信好友,從而推薦美容藥品。若對方有興趣下訂購買,疑犯會直接速遞發貨。
近年內地涉及互聯網工具的罪案愈來愈多,但過往曾有案例,微信證據並未被法院採信,原因是主體及內容認定都有難度,舉例,如果涉案被告的微信並非通過實名制手機號碼綁定,而是通過QQ號碼或其他方式登錄,難判定發送方的主體身份;微信證據內容若果是以圖片方式呈現,圖中內容真偽,無法以傳統筆迹鑑定等方式判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