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確認博客、微博客、微信朋友圈、百度貼吧等網絡平台的訊息為電子數據。執法機關將有權向單位或個人索要上述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根據《規定》,如電子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私隱的,應當保密。《規定》雖強調調查人員的取證方法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惟未有說明司法調查人員查看微信朋友圈等個人訊息時的相關審批程序細節,更沒有明確說明如何保護個人私隱。
《規定》又指,當局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收集、提取電子數據,再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惟沒有闡明相關「條件」。由於《規定》存在大量灰色地帶,有網民認為此舉為變相收緊言論自由,批評是「白色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