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玉慶受賄案 法院駁回上訴

【本報綜合報道】《廣州日報》前社長戴玉慶受賄罪一案昨日公布二審結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戴玉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人民幣.下同)。

稱遭曾慶紅妻姪女迫害

據判決書指出,法院審理查明,二○○六年至二○一二年間,戴玉慶在擔任《廣州日報》社長、廣州日報報業集團董事長、廣州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下屬和某醫科大學及其附屬醫院的賄賂共計二百四十六萬九千元,在崗位調整、職務晉升、廣告業務等方面為他人或單位謀取利益。

戴玉慶去年四月被一審宣判,戴不服提出上訴,並認為是因舉報時任廣州市委宣傳部長、市委書記的前國家副主席曾慶紅妻姪女王曉玲,故遭對方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