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壹》上訴失敗誹謗判賠60萬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壹周刊》(下稱《台壹》)再涉失實報道被判賠。《台壹》誹謗馬英九總統胞姊馬以南案,最高法院昨日駁回《台壹》上訴,裁定維持二審結果,《台壹》應賠償馬以南六十萬元新台幣(約十四萬港元)並需登報道歉,全案定讞。

二○一三年四月初出刊的《台壹》,以「馬以南捲入太極雙星案」為標題,指馬以南曾協助投得台北雙子星開發案的太極雙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達欣公司借辦公室,以掩飾太極雙星是間空殼公司的事實。馬以南駁斥《台壹》報道絕非事實,遂提出起訴。

維持二審結果 另須刊道歉啟事

《台壹》於一、二審均敗訴,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昨日支持二審見解並駁回上訴。法院歷審認為,《台壹》無法證實此報道消息來源的真確性,單憑不知名人士空言撰寫,未經合理查證。

當時該刊雖向馬以南求證,不過僅提到她否認,但認為不實之處卻沒有刊載,未有平衡報道,確定已經侵害馬以南的名譽權,故判《台壹》應賠償馬以南六十萬元新台幣,並要在台灣《蘋果日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