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正在審議的慈善法草案有一條款引起社會爭議,該條款的內容是「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被媒體概括為「個人幫非親非故者網絡募捐屬非法」。
按照這一條款,如有人在網上發起個人募捐行為,若是為救助本人或親屬,應屬個人求助行為,為法律允許;若是為救助與己無關的他人,則屬非法募捐,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雖有慈善學者認為,這樣來理解該條款有偏差,主張對特定對象的網絡募捐,法律是既不保護也不支持,但顯然,民間並不這樣看待,他們還是更多地把它理解為官方企圖壟斷慈善,打壓民間善舉。
慈善法之所以制訂這一條款,根據官方法律人士的說法,原因是直接向受益人捐贈的「一對一」捐贈容易帶來一些問題,慈善活動受益人應該是不特定的大多數而非特定個人。不過,很多人相信,以「一對一」捐贈會帶來監管難題就禁止個人發起網絡捐贈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官方不便說出的真實目的其實在於,一是通過壟斷慈善,讓慈善行為受到監控,從而消除由民間慈善給官方帶來的其他隱患;二是讓接受政府慈善的底層民眾和弱勢群體感恩黨和政府。
前者如官方不喜歡的一些異見人士和維權人士,他們被抓起來後,其子女往往會得到社會的大量捐助,致使他們沒有或能夠減少後顧之憂,如若斷了民間捐助,這些人為子女考慮,有可能就不會像現在這麼激烈,減少同官方的對抗。後者因為民間自發捐助被禁止,那百姓遭遇到各種天災人禍後,就只能通過官方渠道得到救助,即使民間的捐助行為,也需要借助官方渠道,從而容易被官方宣揚為自己的恩德,受恩之人當然就得感謝黨和政府了。
近年來,受益於中產階級的壯大,內地民間的慈善活動逐漸活躍,形成規模,很多對弱勢群體的救助都在民間進行,由民間自發發起,再加上官辦慈善機構出現的醜聞,導致許多人都不信任官方慈善,而寧願「一對一」地直接捐助給受益人,社交媒體的發展又為這種「一對一」的個人捐贈行為提供了技術支持,大大降低了民間慈善發展的成本。雖然,這也導致一些人濫用民間愛心,為監管帶來困難,但官方該做的事情是提高監管水平,對這類慈善行為進行規範,而非一刀切地禁止,扼殺民間愛心。須知,民間慈善的興起是社會發展的結果,法律要做的是順應時代潮流,適應新興的慈善形態,而不是限制,也不能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