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根據《刑法》規定,只有貪污數額一萬元人民幣以下才能夠以「積極退贓」來獲得減刑或免刑,惟在去年八月廿九日通過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九)》,「積極退贓」的適用範圍得到極大放寬。
《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定罪,最高可被判無期徒刑及死刑。若犯人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貪污數額較少者,可以從輕、減免或者免除處罰;而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者,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