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紀委發布消息,對十名中管幹部進行黨紀處分,並作出重大職務調整,也即民間所謂的「斷崖式降職」,雖然以前也有過類似處理,但此次集中公布十名中管幹部「斷崖式降職」的消息,或許意味着當局在刑事處理之外,對腐敗官員開闢了另一種處理方式。
在目前的腐敗環境下,下台的腐敗官員一般涉貪數額巨大,加上其他違紀違法問題,若依足法律來判,基本沒有一個能漏網。現行刑法在修訂前,規定貪污受賄數額在十萬元及以上的,可被判處死刑。當局去年對這一數額進行了修訂,不再列出具體數字,而是分成貪污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種級別量刑。用這些模糊的標準來衡量,很多貪官也夠得上刑事處理,但也為當局處理貪官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間。
事實上,對各級主要領導來說,對腐敗官員的處理,不但要看他貪污受賄的數額,也要參考其他指標,如認罪態度、個人能力、與領導人的關係等,假如當局認為某個下台官員具有某方面的特殊能力,未來還可用之,肯定會從輕處理。這樣,法律上定罪標準的模糊就有利於如此處理。
中紀委在對這十名中管幹部作「斷崖式降職」發布的消息中是這樣說的:在紀律審查工作中,針對被審查人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造成的後果和影響、認錯悔錯態度,以及配合組織審查、退繳違紀所得等情況,作出重大職務調整,這基本上就把他們被「斷崖式降職」的原因講清楚了。在這十名中管幹部中,「斷崖式降職」最嚴重的是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劉禮祖,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降為科員;最輕的是廣西政協原副主席劉志勇,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降為正廳級非領導職務。前者連降七級,大概與曾主導蘇榮「一大四小」工程有關;後者只降一級,可能與他的違紀行為較輕有關。除此之外,有兩個降為副廳,兩個降為處級,四個降為副處,看起來,降為副廳以上的三個不能算「斷崖式降職」,因此,這一說法只是民間籠統的描述。
之所以對這些中管幹部要用「斷崖式降職」的方式來代替刑事處理,從宏觀角度來看,隨着反腐推進,下台的官員會愈來愈多,如果他們最後都要在監獄度過餘生,固然能起懲戒作用,但也會引起官僚隊伍的恐慌。另一方面,培養一個官員,尤其是高級幹部不容易,若最後都被判了刑,當局為此投入的大量資源等於打了水漂。中共處理幹部一向講究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如果這些腐敗官員所犯罪行不算嚴重,而又能配合當局調查,改過自新,從輕發落也能體現黨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