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內地近年有市民做了好事卻陷入麻煩之事頻發生,見義勇為的道德觀受損。為保障施救者,形成促進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的良好社會氛圍,多個地方均推出俗稱「好人法」、保障施救者的法例,並不時表彰救人英雄。
事實上,廣東省政府早於一九九八年便推出《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規定》,但一一年卻依舊發生了小悅悅事件。省政府遂於一三年實施《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改變原先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經費等得不到落實的狀況。
另北京市政府去年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被視為「好人法」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然而北京能否就施救者免責作規定仍存分歧,多數意見認為好心人因施救對傷者造成損害,該承擔甚麼責任屬民事基本制度,地方無權改動。而且,有網民估計靠法律是治標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