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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過期貨不涉刑責日管制寬鬆惹禍

【本報綜合報道】日本食物安全法例頗為寬鬆,使用過期原材料或出售過期食品,本身並不違法,但若這些製成品腐壞,便墮入法網。

僅腐壞損健康才執法

根據日本法律,食物製造商及零售商毋須為製造過期食品而負上刑責。不過,若涉及食物腐壞,會危害公眾健康,相關公司要負上法律責任,最多面臨監禁三年,又或是罰款三百萬日圓(約二十萬港元),當局亦可勒令有關公司停產。

日本政府規定所有加工食品都要附上保存期限標籤,而「過期食品」亦非一定不可食用。保存期標籤會分為「此日期前食用」及「此日期前最佳」兩種。若食品會在生產後五天內變壞,便會被歸類為「容易變壞的食品」,需要附上「此日期前食用」的標籤。一些食品即使過了標示日期一段時間,仍可安全食用,則可標上「此日期前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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