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煤礦、礦業不時發生事故,曾有黑心礦主為免遭受巨額經濟損失,狠心遺棄傷員、藏屍虛報遇難人數、甚至堵塞出事礦井等。兩高院昨表示今日起實行新法例,倘安全事故發生後,有任何阻撓搶救、遺棄事故受害人等,令受害人重傷、殘疾甚至死亡,涉事者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據內媒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訂的《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今日起正式實施,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人民幣‧下同),作為入罪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沈亮指出,不少非法煤窰、礦山業主在發生礦難後,為逃避法律責任及巨額金錢損失,不僅不組織搶救和向相關部門報告,反而故意隱匿、遺棄傷員,甚至堵塞出事礦井,致被困人員重傷、殘疾甚至死亡。
事實上該類事件屢屢發生,去年七月造成七死一重傷的黑龍江鶴崗礦難,涉事礦主為隱瞞事故,不向政府請求出動專業救援隊,反而臨時僱用三十名社會人士救援,令救援時間大幅度延長,事後向死者家屬付巨額掩口費了事。而五年前造成二十六人遇難的河南澠池礦難,煤礦管理層蓄意隱瞞死亡人數,甚至偷偷藏匿遇難礦工屍體,令救援工作一度混亂。
根據業內人士透露,發生礦難之後,礦方交納的二千五百多萬元安全生產保證金將被沒收,重要的是將被勒令關井,數千萬元投資化為烏有,還要面臨數百萬元罰款。
他舉例指,一個小煤礦若發生死亡五人以上的礦難,可能面臨近億元損失,故礦主千方百計隱瞞事故。
山西某礦業公司經理坦言,現在發生事故,礦主或會在媒體舉報的壓力下上報,若救援成本比較大,礦方多會選擇隱瞞不救,「救人要花一百萬元,不如賠他家裏二十萬元」。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