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籌7800億助發展中國家 巴黎協議 隨時走數

全球逾一百九十個國家,上周六晚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表決,正式通過遏止全球暖化的《巴黎協議》。雖然全球對協議誕生叫好,但協議不乏爭議性內容,包括訂明發達國家每年籌集一千億美元(約七千八百億港元)予發展中國家,開發潔淨能源。然而這承諾沒有法律約束力,千億美元金額被視為不足,也沒有明確時間表,令協議仍存漏洞。

《巴黎協議》訂明,各國要致力令本世紀內全球氣溫的升幅,不得比工業革命前高出攝氏兩度。發達國家承諾在二○二○年後,每年自政府和民間集資一千億美元,協助發展中國家發展潔淨能源,加大減排力度。

不提核電 不交措施

但國際能源機構(IEA)估計,千億美元不足讓發展中國家減用化石燃料。各國共需約十六萬五千億美元(約一百二十八萬億港元),才能發展再生能源至二○三○年。而在美國的反對下,「千億支票」不受法律約束,代表即使發達國家沒兌現承諾,亦不必負法律責任。

《巴黎協議》中亦訂明,各國必須交出減排目標、具體實現方法及時間表等。但若國家不能達成減排目標,不會有任何懲罰。國際氣候及能源政策中心主任卡爾巴肯警告,大家不要過分樂觀,因協議中沒有減排的清晰路線圖是一大漏洞。另有分析指,核電這一大議題在協議中隻字不提。

而協議內本來寫上「各國將要(Shall)減排」,但因「Shall」一字帶法律責任,故在美國反對下,字眼改為「應要」(Should),以免美國簽署協議前要先交到參議院進行表決。這幾乎令各國未能達成共識。專家分析指,最終修訂出來的版本,意指各國不用就協議內容提交國會。

華:確立有區別責任

《巴黎協議》是京都議定書後最重要的全球氣候變遷協議。法國總統奧朗德形容協議是人類大躍進。美國總統奧巴馬形容協議了不起。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指協議具歷史性意義,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平衡反映了各方關切。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