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罪名模糊化 依刑治國損法治

依法治國是好事,但如果依法治國變成了依刑治國,就不見得是好事。日前,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的刑法司法解釋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二十個新罪名,修改十三個原罪名,刪除一個嫖宿幼女罪。

來看看這二十個新罪名,與恐怖主義和恐怖活動有關的共有五個,分別是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與考試有關的共有三個,分別是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與訊息傳播有關的罪名共有七個,分別是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拒不履行訊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訊息網絡罪,幫助訊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訊息罪,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訊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訊息罪;其餘的還有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虛假訴訟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擴張懲罰 侵害人權

對於這次補充修改罪名,最高檢有關方面負責人的解釋是,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後,對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則條文,需要確定罪名;對一些犯罪構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則條文,有必要對原罪名作出相應調整。此外,二○○九年八月公布施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也有必要作相應修改。然而,從上述新增的二十個罪名來看,給人一種罪名擴大化的印象。

例如,在有關恐怖主義的五個罪名中,這些行為是否都夠得上罪名,從法理角度看,其實是大可討論的,尤其是強制穿戴宣揚極端主義服飾罪,甚麼是極端主義,很模糊。倘若說,鑑於中國面臨着恐怖主義和恐怖活動的嚴重威脅,為保障民眾免受恐襲,在對待類似恐怖行為上,寧可從嚴,還可理解的話,那麼,像不履行訊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訊息網絡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訊息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等罪名,都有巨大的模糊空間,可能會嚴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權利。

中國缺乏法治傳統,然而,刑法自古就發達,歷代法家都主張用嚴厲刑法來管理社會和約束民眾,內儒外法也是統治者們信奉的統治術。二十個新增罪名就繼承了這一點,它體現了專政機構擴張懲罰的意圖,如果當局認為非常時期需用非常之法,這恰恰是對依法治國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