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本月起實施新的《食品安全法》,商戶需向買到過期食品的顧客賠償至少一千元人民幣。北京海淀區王先生前日在甘家口百貨超市,買到三樽過期小黃瓜鹹菜,但超市負責人卻懷疑王先生將過期食品帶到超市,故意栽贓。王先生怒稱超市負責人侮辱其人格,又要求翻看閉路電視畫面,卻遭到拒絕。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