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五代領導人發動的這輪反腐中,紀委尤其是中紀委作為反腐主力,居功至偉。但與此同時,隨着反腐深入,紀委的權力也在膨脹,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誰來監督中紀委?
之所以提出這一問題,是因為紀委決非淨土一塊。實際上,紀委是專司反腐的部門,如果紀委官員腐敗,比起一般官員產生的影響更為惡劣,這就有必要對紀委官員的腐敗作出一個預先的防範。
這並非無的放矢,紀委系統確實出現一些腐敗案件。在近期召開的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工作座談會上,中紀委書記王岐山首次公布下列數字:十八大以來,全國紀檢監察系統共處分違紀幹部三千四百多人,中紀委機關查處十四人。據報,李春城案在查辦時就出了「內鬼」,李是十八大以來被查辦的第一位省部級官員,中紀委對他的調查長達一年多。但在查辦李案時,中紀委第四紀檢監察室主任魏健向李通風報信,此人甚至在四川住了近一周,全程由李和其秘書接待。該事件曝光後,中紀委對魏健進行了雙規,也從而觸動王岐山下決心解決「誰來監督中紀委」的問題。此外,地方上也有多位紀委書記因貪污受賄、吸毒嫖娼等成為階下囚。
對於紀委內部出「內鬼」和腐敗分子,紀委應從以下幾方面反思:一是公開機制不健全;二是權力運行不規範;三是監督制度不完善;四是查處懲戒不及時。一般而言,紀委行使查案辦案等監督權力,基本上在內部封閉狀態下進行,外界和群眾的監督很難介入和實施;另一方面,紀委內部的信訪舉報處置權、案件檢查權、定性量紀權、執法糾風權、幹部任用權等核心權力缺乏程序規範,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容易導致權力行使得不到有效制約。此外,有的紀委不願意「揭短亮醜」,對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紀檢監察幹部徇私包庇,存在以組織調離或談話教育等方式代替黨政紀處分,或以黨政紀處分代替法律追究等問題。上述問題,歸根究柢還是監督的缺失。
從邏輯上講,體制內的監督,存在一個「最後的監督人」的悖論,當「最後的監督人」無人監督的時候,腐敗就無可避免。體制內的自我監督能否解決此一悖論?理論上沒有這種可能性,但從實踐來看,人類迄今也沒有探索出自我監督防止腐敗的辦法。當然,迄今沒探索出不等於以後也不會探索出,或許中共能夠走出一條自我監督的路子來,但至少人們還看不到這種苗頭。
既然如此,要防止紀委自身腐敗,就需要將這個「最後的監督人」的角色賦予大眾,當務之急是逐漸開放民眾在反腐敗上的參與空間,調動他們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