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保法下 出兵理由任解說

【本報綜合報道】反對派抨擊新安保法案中,對於行使集體自衞權的定義太模糊,擔心這變相讓政府自行解讀法案,掌控出兵大權。

新安保法案以《武力攻擊暨存亡危機事態法》及《國際和平支持法案》為主。前者寫入解禁集體自衞權,亦就「存亡危機事態」,定義為「日本或與日本有密切關係的國家遭武力攻擊,日本存亡受威脅、存在國民權利被剝奪的明顯危險」。後者則授權政府在國會批准下,可派兵到海外,支援受威脅的盟友。例如,日本過往只有在敵方導彈將要射入境內時,才可出兵阻截,但法案通過後,自衞隊可攔截任何攻擊其同盟國的導彈,展現集體自衞權的精神。

但法案並無訂明哪種程度的攻擊算是威脅日本存亡,亦無界定何謂最低限度武力。這意味政府可自行解讀在甚麼時候派遣自衞隊,擁有出兵大權,令自衞隊隨時捲入戰爭。安倍曾舉例指,自衞隊在中東地區的掃雷任務,亦屬集體自衞的一部分,因為中東戰事影響原油供應,會傷害日本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