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法院駁回上訴
涉事男子張明,去年三月在婚戀網站上認識了同齡女子李梅,二人開始交往。但數月後,張明認為李梅一腳踏兩船,甚至懷上別人的孩子,遂與她分手。分手後,張明心有不甘,要求李梅歸還自己在拍拖期間為她支付的各項費用,但遭拒絕,一怒之下以不當得利為由告上法庭,要求女方歸還大至手機、小至眼膜等支出,共計二千七百八十八元五角。李明更要求她付訴訟資料費等。
李梅對指控無作出任何答辯及回應,也沒出庭應訴。番禺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張明為維持二人交往,給予李梅或為她付帳購買合理額度價格的生活用品,屬戀人交往正常現象,遂駁回其全部訴求。張明不服上訴,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兩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