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壹》誹謗明華園維持罪成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壹週刊》(下稱《台壹》)於二○一一年以「政府補助明華園二點八億,孫翠鳳拿公帑挺藍營」為題報道,引發戲團明華園不滿,控告當時《台壹》顧問謝忠良毀損名譽。高等法院昨二審駁回謝忠良上訴,依誹謗罪判刑三個月,緩刑兩年,全案定讞。

前顧問判囚緩刑

法院認為,《台壹》點名明華園接受政府「補助」;補助應是政府出錢獎勵、鼓勵之意,而明華園確實是依政府採購法得標,認定《台壹》的標題有誤導大眾之意。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時以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謝忠良三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昨二審合議庭法官考慮雙方達成和解,因此宣告緩刑。另民事部分《台壹》和謝忠良等人一審被判賠償,但因雙方已達成和解,終結民事求償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