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官員干預司法 建制度築防火牆

建設法治社會,保持司法公正是最基礎的環節,而在一個黨權和行政權過大的社會,如何避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就成為關鍵。正是基於這種考量,當局在十八屆四中全會有關依法治國的決定及司法改革的文件中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當然,建立制度後還必須使制度具可操作性,否則只能淪為一紙空文,在這方面,當局過去是有教訓的。要說限權的法律和制度,當局制訂了許多,可惜,多數法律和制度的操作性差,致使它們落不了地,成為擺設,權力不僅得不到有效的限制和監督,反而進一步損害法律和制度的權威。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和制度的操作性,是當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前不久,當局出台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其中規定,五類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將進行通報,並在必要時向社會公布。此外,還將干預司法的記錄制度與相應的黨內法規,以及政績考核等制度規定和考核評估相掛鈎,作為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依據,若造成不良後果將受紀律處分或追究刑責;司法人員如有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也將受罰。這就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劃出了「紅線」,務求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牆」和「隔離帶」。

司法獨立 蕩然無存

正如前述,內地官員特別是一級黨政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的情形非常普遍。干預的類型有多種,如本人給辦案人員打電話、作指示,或通過政法委等組織預先確立辦案的方向或結果,又或通過身邊工作人員和親屬等向辦案人員打招呼,這甚至已成為體現權力重要性的一種必不可少形式。在官大一級壓死人的制度環境下,司法的獨立性蕩然無存,辦案打官司成為比併關係和權力的遊戲,誰的關係硬、靠山大,最後結果多半有利於誰,司法的公正性根本毫無保障可言。

歸根究柢,要遏制權力干預司法的現象,首要問題是將領導幹部插手具體案件的種類搞清,並予以禁止。可以見到,在當局出台的規定中,就對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細化為五種類型,基本囊括了現實中所能想到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具體行為,包括現在尚未認定、今後可能出現的一些新的干預行為。當然,這個規定對蠢蠢欲動的領導幹部插手具體案件到底能產生多大的震懾力,還有待事實檢驗,但無可否認,它是在現有體制下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所能提供的最好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