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遭台灣《壹週刊》(下簡稱台壹)踢爆,林當時宣稱台壹報道不實,委託國民黨律師賴素如提告,但被台壹反告二人妨害名譽,民事索償二百萬新台幣(約五十一萬港元),並要求登報道歉,最高法院昨維持台壹敗訴判決,指林、賴二人有權自辯及發表評論,判二人毋須賠償及道歉,全案定讞。
台壹前年報道林擔任立委時,涉受賄協助廠商取得採購合約,林於報道出刊當天在行政院開記者會,否認受賄,批評報道不實,並控告台壹妨害名譽,賴也在電視節目稱林是清白。台壹不滿二人扼殺雜誌商譽、侵害名譽,提出民事訴訟索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林抗辯是為自保,發表合理善意辯詞,並非以損害週刊名譽為目的;賴為當事人辯護發表言論,沒不法侵權,判台壹敗訴。台壹不服判決上訴,但二、三審均遭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