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壹》毀人聲譽 罰款30萬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壹週刊》再因損害他人名譽,被法院裁定賠償三十萬元(新台幣‧下同,約七萬七千港元)。台灣《聯合報》昨報道,《台壹》第五百九十九期封面,以「南港闕家富少涉入獨子重傷案」,報道揚昇集團少東許浚緯在夜店遭毆打受傷案件,文中指東馬建設富少闕毅航涉案,指闕「跟李宗瑞同路,喜歡炫富、強調家世背景,又喜歡把妹」,並會「處理」醉酒的女子,闕認為名譽受損,決定提告,索償三百七十萬元及要求刊登道歉啟事。

報道指「跟李宗瑞同路」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台灣富少李宗瑞性侵案廣為周知,《台壹》的報道會令讀者聯想闕跟李有相似行為,貶抑闕的名譽權,判台灣壹傳媒和總編緝邱銘輝、記者陳肅瑜合共賠償三十萬元,案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