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富少李宗瑞性侵女子並乘機偷拍案昨二審宣判,高等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加重判刑至七十九年七個月,但因台灣法規有期徒刑執行上限是三十年,故合併執行三十年,另判李賠償被害女子二千多萬新台幣。李被押離庭時眼泛淚光。
高院昨認定李對二十名女子犯案,以乘機性交、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罪,判監七十九年七個月,但因有期徒刑上限三十年,法院宣告合併執行三十年重刑,另判李賠償十七名女子二千七百四十五萬新台幣(約七百一十萬港元),案件可上訴。
高院認為,李犯性交罪時再加以偷拍,兩者有時間重疊關係,一審予以分論並處罰不當,而被害人與李認識,但李不顧友誼並違背信任,乘女方精神不濟、不知抗拒時性交,令被害人心靈受創,事後李更將偷拍性交過程回傳被害人,高院認為他「膽大妄為、心態可議」。
高院指,李偷拍是給自己保存留念,雖無證據證明他外洩片段,但認為「如不是他竊錄,豈有檔案可外流?」且社會已曾發生多宗性愛光碟外洩案,李偷拍時理應可預見片段或外洩,在社會傳播會對被害人造成無法磨滅的心理傷害。
二審判決在刑責及賠償上都較一審加倍,李聽判後神情落寞,其後押返看守所時更眼泛淚光。其律師指李已被羈押逾兩年,身心俱疲,瘦了十公斤,難以接受二審結果,將繼續上訴及申請保釋。被害人律師則認為李二審仍堅稱與被害人兩情相悅性交,重判是彰顯公理,遲來的正義。
二十九歲的李是台灣前元大金控董事李岳蒼兒子,兩年前爆出了淫照風波,多達三十四人受害,包括知名女星及模特兒,震撼全台。台北地院去年九月就李案一審判刑二十二年四個月,及賠償十二人一千四百三十五萬新台幣(約三百七十一萬港元),昨則判賠償十七名女子二千七百四十五萬新台幣。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