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前經理判無期徒刑

【本報綜合報道】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駐南韓釜山公司前財務經理李克江貪污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前日判定李克江貪污五億二千萬元(人民幣‧下同),挪用公款四百一十二萬元,判定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兩罪成立。

法院指李克江在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虛構資金用途,私下轉出公款用於賭博,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主觀意圖,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而以公款還債挪用公款罪,兩罪並罰判處李克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