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憲法」棄集體自衞權

日本二戰戰敗,於一九四六年制訂被稱為「和平憲法」的新《日本國憲法》,而第九條「放棄戰爭,不設軍隊」的規定,令日本放棄集體自衞權,只允許本土受襲時自衞。內閣議案卻提出修改憲法解釋,即使日本本土未受到攻擊,日本亦可阻止針對其他國家的攻擊而行使武力,意味日本將可參加海外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