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費每次兩萬
三十五歲的被告曾因手頭缺錢,○八年偶然聽到有償捐腎後便決心賣腎,惟身體不符合要求不能賣,遂轉為提供腎源組織賣腎的中介。公訴人指控,被告從○九年十一月至一一年十月,先後三次為三名患者在互聯網上聯繫腎源「供體」,隨後通過僞造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等手段,促成雙方交易,在醫院完成腎移植手術後從中獲中介費,每次均獲利兩萬元左右。
公訴人經審查認為,被告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追究刑事責任,據相關規定,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被告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建議法庭對被告以出賣人體器官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