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淫34女子 李宗瑞監18年半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富二代李宗瑞涉迷姦多名女星、並偷拍性愛影片案,台北地方法院昨一審裁定李乘機性交罪及偷拍部分的妨害秘密罪成,共判囚廿二年四個月,扣除可以罰款代替的刑期,判監十八年半。法院另裁定李需向十二名受害人賠償合共一千四百廿五萬元新台幣(約三百七十萬港元),控辯雙方均表明不滿將上訴。

控以乘機性交罪

中央社報道,檢方指涉案卅四名女子被李宗瑞偷拍性愛影片,其中卅人更被下安眠藥等藥物性侵,遂以涉多宗強制性交罪及妨害秘密罪起訴李,並因李態度惡劣求刑二百六十六年半,合併執行卅年。法官鑑定涉案影片等證據後,認為受害人雖有抗拒,但毛髮未驗出毒品或藥物反應,無法證明李使用藥劑強制性侵,決定變更起訴罪名為乘機性交罪。

法院斥無悔意須賠償

法院斥責李將犯罪影片分類收藏,有當成戰利品賞玩典藏心態,且為滿足私慾硬上性侵女子,令受害人身心受創,加上罪後潛逃否認控罪,並無悔意,裁定李性侵其中九名女子罪成,判監十八年半;另十五項妨害秘密罪亦成立,判囚三年十個月,可以罰款近二百八十萬元新台幣(約七十三萬港元)代替,李同時須向涉案十二名受害人賠償。

報道指出,廿八歲的李宗瑞是元大證券前董事兒子,亦是台北各大夜店常客,李自○九年起兩年間被查出犯下多達卅宗性侵案,當中涉及多位台灣知名藝人及模特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