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曾合組財團有意收購台灣壹傳媒業務的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所涉及的「紅火案」昨二審宣判,遭法院加重刑期,改判九年八個月徒刑,並罰款一億五千萬新台幣(約三千九百萬港元)。法院直指辜利用空殼公司作為私人金庫,屬重大財產犯罪。辜仲諒律師團表明將繼續上訴。
中央社報道,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辜身為知名銀行家,卻利用紅火公司作為私人金庫,屬重大財產犯罪,決定將一審判決時違反證交法炒股和背信罪的九年刑期,增至九年八個月。同案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分別判囚七年六個月至八年六個月。
中信金控及辜仲諒律師團,昨晚均發表聲明,表示會提出上訴。
辜仲諒被控於二○○四年至二○○六年間,在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融改革時,疑與中信金控其他高層以高價買入大量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再由親信在香港成立的空殼公司「紅火」低價贖回結構債,不法獲利十億新台幣(約二億六千五百萬港元)。惟案件曝光後,辜一度潛逃日本,○八年返台助查扁家系列弊案中的龍潭購地案。
此外,辜仲諒早前與旺旺中時集團的蔡衍明等合組財團,有意收購台灣壹傳媒所有業務,惹起台灣朝野及民間激烈反對。最終收購案在今年三月協議限期前未能完成,難產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