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元大投信結構債案昨在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合議庭認定原審依證券詐欺罪論處前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夫婦,有所違誤,故撤銷原判,改依《證券交易法》的「董事經理人犯背信,犯罪所得金額達一億元新台幣(約二千六百萬港元)以上」之罪,由一審監禁七年半減為七年四個月。辯方律師稱將提上訴。
案情指出,二○○四年,美國發生聯合投信贖回潮,台灣的金管會遂要求各投信公司出清旗下基金結構債。但馬志玲○五年為減少元大投信損失,由妻子、前元大證券董事長杜麗莊掌控的元大京華證券買進元大投信的股權,造成元京證需分擔四億四千萬元新台幣(約一億一千五百萬港元)損失。